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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下2者具体含义是什么:
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 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按照惯例,委托人在代理区域内达成的交易,凡属独家代理人专营的商品,不论其是否通过该独家代理人,委托人都要向他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
包销:
国际贸易中的包销(Exclusive Sales)出口人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授于该经销商.经销商则承诺不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 通过包销协议,双方建立起一种稳定的长期的买卖关系,而具体的每一笔交易,则以包销协议为基础。另行订立买卖合同。
具体分别:
独家代理与包销主要有以下不同:
①独家代理中的委托人(出口商)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查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只为委托人介绍客户或在指定地区作为委托人的代表按委托人提出的销售条件与买主洽谈交易,买卖合同由委托人按物托人提出的销售条件瑟买主洽谈交易。买卖合同由委托人直接签订或由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同买主签订。包销方式中的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包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口商购货,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买主转售。
②独家代理中商品的所有权,在出售前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推销商品,所得货款交委托人,由委托人自负盈亏,代理人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不负履约责任,只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佣金。即使委托人在指定地区越过代理人与其他客户达成交易,也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但在包销方式中包销商需用自己的资金向出口商我凤入商品,然后转售,故应承提出履约责任和价格风险,自负盈亏。
一、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在税法上有何说法?
目前增值税口径上的视同销售总共有11种,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销售代销货物这两种视同销售的情形无论是在概念理解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更加复杂。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委托代销有着明确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中提及:“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除此之外,税法对何为委托代销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如果受托方对其向第三方销售的货物并不拥有控制权,那么它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身份为代理人,整个交易行为为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笔者认为,在税法对委托代销的具体含义明确之前,应该运用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予以判断。具体判断受托方是否拥有转让前货物的控制权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受托方能否无条件将货物退回给委托方。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买断式委托销售,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委托方按约定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存货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不能无条件将货物退回给委托方,虽然签订的是委托代销合同,但是整个交易行为就不是委托代销,而是正常的销售行为。举例来说: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合同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代销行为采用买断式,未售出风险由B公司承担。B公司以12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50件。由于B公司实际上拥有了商品的控制权,风险报酬均有B公司承担,虽然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但实质并不是委托代销行为。在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贷:库存商品8000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678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贷:库存商品5000A公司向B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6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委托销售,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的价格向第三方销售货物,并根据所代销的货物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未能销售的货物可以无条件退还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委托销售。举例来说: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售价的10%向B公司支付报酬(含税价),B公司向C公司销售50件,将代销清单发给A公司,扣下所得报酬后将款项转给A公司并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0贷:库存商品10000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565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贷:委托代销商品4000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150 销售费用471.7(500/1.060.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3贷:应收账款5650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5650贷:受托代销商品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扣下所得报酬后将款项转给A公司并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贷:银行存款5050 其他业务收入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A公司向B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额为471.7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委托代销,即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能自主决定对外销售价格,但是未售出的货物可以无条件退还给委托方。从实质上判断,该种交易行为属于委托销售,但特殊之处在于如果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再由受托方向第三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的报酬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二、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在税法上有何说法
1,国务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就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售行为。销售代销货物的代销费用根据委托代销协议的约定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另一种是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第一种方式下,代销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经济利益的流入。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就而实际的销售价格就是这项业务经销售完成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涉及到哪几种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按协议售价的10%支付B企业代销手续费。A企业在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受托方代销手续费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7500
贷:库存商品75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7500
借:营业费用1000(50×200×1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元(11700-1000)
借:银行存款10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0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按与委托方的协议价出售代销货物,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700
借:代销商品款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
(3)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11700
贷:银行存款10700
代购代销收入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50(代销手续费的应纳营业税额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1000×5%)
四、委托代销的涉税问题
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代销合同购而非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
(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上。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下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同上。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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