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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旷工是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不支付旷工那几天的工资;
并且单位可以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但是对于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还是需要支付的,单位不能因为旷工即扣除全月应该发放的工资。
若公司拖欠工资不发的话,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解决:
1、与公司协商;
2、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15日内到法院起诉。
旷工三天自动离职不给工资,是不合法的,只要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若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如果劳动者的旷工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对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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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离职应该是指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单位的情况下自行离开,那么单位是可以以此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但是员工的实际工资部分是不能进行扣除的。在上个月工资未发放之前是可以进行奖励性待遇部分扣除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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