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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入金税盘和报税盘时(不作为固定资产时),若是作为固定资产的,应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720
贷:银行存款/现金 720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20
贷:管理费用 720
二、服务费330元的账务处理:
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330
贷:银行存款/现金 330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330
贷:管理费用 330
三、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条件
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增值税抵扣
购进税控机不是可以全额抵扣吗?
企业买防伪税控金税盘允许全额抵扣。
购买增值税专用技术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490
贷:库存现金490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490
贷:管理费用49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90
贷:应交税费-减免税490
借:管理费用330
贷:库存现金330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航天服务费280申报表怎么填
不是的, 您可能弄混了税控收款机和税控专用设备了,两者是有区别的。
依据财税200416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依据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分析:航天金税服务费允许抵减增值税,无需在地税减免税申报表反映。 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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