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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6条,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具体细则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节同时订明,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需获得100个选委会委员提名,方可正式成为候选人。投票以不记名方式、绝对多数制进行,候选人即需取得401票才能当选。与许多西方选举制度不同,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
1996年举行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中,共有3名候选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会委员人投票后,董建华获得80%的选票,击败对手吴光正及杨铁梁当选。2002年,董建华在无竞争对手下,挟着713名选委会委员提名支持而获得自动连任。
不过,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行政长官辞职后补选过程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争议声之中,解释《基本法》谓行政长官辞职不等于任期完结,因此继任的行政长官曾荫权只能完成董建华的任期,即到2007年终结,而不是从2005年起计算5年到2010年。反对人大释法的人则指这违反了《基本法》第46条。最后,行政长官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情况与2002年董建华连任时相似。曾荫权在796名委员(4人身兼立法会议员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之中,获得了674个提名签名,成为唯一候选人而自动当选。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举行,曾荫权获得649票,击败只得123票的梁家杰成功连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明确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亦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香港在英国人管理的时候是直接派人过来当港督,香港人没有权力 选择
香港回归后是可以选择产生的,基本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的: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2012年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内容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特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共四大界别人士组成,每个界别300人,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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