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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有哪些
(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①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②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授权才有资格(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内设机构:授权才有资格(如专利评审委员会,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
④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为、居委会)。
(3)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为了更准确地认识行政主体,我们需要了解他的特征。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可以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这是行政主体的首要特征,也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前提条件。另外,从性质上而言,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职权,而非立法权与司法权。凡是不能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均不得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意味着行政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正是其拥有行政权能的具体体现。
3、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行政主体最重要的特征,也是明确行政主体概念最主要的法律意义所在。
由此可以看出,要想成为行政主体,三要素必须同时齐备:“权”、“名”、“责”相统一。其中,“责”是最关键的要素,也正是我们讨论行政主体概念的最主要的目的。
具体在行政法中,研究并确定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于确定解决行政争议的主体资格问题,亦即明确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二是在于确定行政赔偿救济的主体资格问题,即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究竟应当是谁。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法律分析: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衍生问题:
行政主体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组要包括的范围,是指属于国家的机关,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利的一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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